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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育人】市区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指引

发布日期:2022-02-28 浏览:

 

一、参保对象

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

 二、缴费标准

1、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费70元,财政补助150元。

2、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大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大学生以及孤儿,个人不缴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10月30日,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全年。

四、参保方式

在就读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五、待遇享受

1、住院待遇(含特殊病种门诊)

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设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大病保险待遇

按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实行分段报销。2021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起付标准15倍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3、无赔付责任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

4、死亡补助

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

六、哪些疾病属特殊病种?如何办理申报手续?

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6、血友病的治疗;

7、精神分裂症治疗;

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

9、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

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人应当持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视同住院。

七、如何办理转诊转院?转外地治疗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参保人持三级定点医院主诊医师填写并经科主任签名、医院医保办盖章的《温州市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直接在医院医保办办理转诊手续。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除转诊到已实行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的医疗机构可直接实时刷卡结算外,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就医终结后,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病历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八、哪些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2、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紧急情况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6、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7、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九、待遇支付流程

1、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

参保学生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在温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不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2、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门诊

参保学生先现金垫付,凭学校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社会保障卡、病历、发票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死亡补助

学生家长凭社会保障卡、死亡证明、与参保学生关系证明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十、温州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单

经办机构名称

   址

联系电话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

车站大道554号泰安大厦c幢二楼,黎明立交桥旁

56987615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瓯海分局

瓯海行政服务中心四号楼东首一楼

88591986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龙湾分局

龙湾区行政服务中心东裙楼一楼(府后路77号)

85987026

温州市经开区社保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七路与金海一道交叉口浙南经济总部大厦东附属楼三楼社保局

85851792

十一、其他

如市医保部门出台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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